對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所課的稅,包含違章建築。
目前臺北市的房屋稅稅率依房屋使用情形,課徵如下:
一、住家用房屋適用稅率:
- 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為1.2%。(註1、註2)
- 其他住家用:持有臺北市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在2戶以下者,每戶均按2.4%,持有3戶以上者每戶均按3.6%。
- 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者,一律按1.5%課徵。
二、非住家用房屋適用稅率:
- 供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為3%。
- 營業用房屋,為3%。
- 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為2%。
房屋稅開徵繳納的期限為每年的5月1日到5月31日。
註1:家戶持有全國單一自住並設立戶籍,且符合本市都市計畫規定可作住宅使用的房屋,自109年7月1日起課稅現值折減比率由16%提高為50%(相當稅率由1%降為 0.6%),其現值最高折減額度為750萬元(即稅額折減上限為9萬元)。
註2:符合月租金收取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簽約租金上限者,比照單一自住房屋,自109 年7月1日起課稅現值折減 50%(相當稅率 0.6%),其現值最高折減額度為750萬元(即稅額折減上限為9萬元)。